据传你要放弃治疗? 再看《三国志15》营销
昨天惊闻中国手游要对有关媒体报道其涉嫌欺诈营销的事情进行法律维权,以下是消息原文:传中国手游准备法律函维权,叶子猪、766、天极等媒体网站对中国手游的负面报道 ,“声称:中国手游有三国志15的软件著作权,是正版”。另外,未在任何官方条件下说三国志15是日本光荣的,要追究媒体责任。而后在中国手游应书岭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手游只是采用了一些宣传手段,并不侵权。应书岭称三国志是中国历史题材,中国游戏团队完全有权使用,并且中手游已经注册了《三国志15》的软件著作权和商标所属权,至于为什么是“15”,应书岭称将会给出一个相应答复。此外,他还称除了《三国志15》,中手游还拥有三国志16-30的软著权,并将继续推出相应手游。对于追究媒体责任的传言,中手游则矢口否认。
针对这种回应,我们能满意吗?
看过前一篇文章的读者肯定都知道(资讯链接:http://www.yzz.cn/news/201311-712894.shtml?1385705758),全篇文章并没有针对《三国志15》的著作权有任何质疑,事实上哪怕游戏名称是《三国志2000》也是完全没有问题,而我们所要反对的正是应总口中“只是采用了一些”的“宣传手段”。
我们都知道偷换概念是什么意思,曝光该事件的媒体所针对的并不是《三国志15》的版权问题,而是在宣传过程中涉嫌恶意捆绑“日本”“光荣三国志”等内容,进行不正当宣传手段的事实。但在声明中,却重点强调《三国志15》已经拿到著作权,然后通过“据传”的方式,将其与光荣三国志捆绑的行为与官方进行疏离,从而变成包括电脑报、人民网、凤凰网等诸多媒体自发进行的虚假信息传播行为。 一、虚假宣传本身就是一种不正当竞争的违法行为。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的,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并以等额广告费用在相应范围内公开更正消除影响,并处广告费用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依法停止其广告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中手游所谓的宣传手段并不是合法的,跟著作权没有任何关系。 二、虚假宣传中涉嫌使用其他公司名称属于侵权行为。 那我们再看看《三国志15》的这种宣传手段是否属于侵权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的相关规定,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不仅对被侵犯名称权企业构成侵权,还对消费者知情权构成侵权。 在《三国志15》的“宣传手段”中,将自己包装成光荣三国志系列的续作,很明显侵犯了企业名誉权和名称权,并且对于上当进入游戏的玩家,也侵犯了知情权。 三、我们的诉求 作为一名普通的玩家,一个游戏的消费者,我们愿意看到中国手游产业的蓬勃发展,《三国志15》及以后的产品若真的是一款好游戏,完全用不着使用欺骗的手段让玩家特别是冲着光荣《三国志》系列进入游戏的玩家去下载这款游戏,更何况无论是游戏画面还是游戏玩法上与光荣《三国志》系列并无任何关系。 现在《三国志15》作为中手游的重点产品,相信对产品的品质获得了一定认可。在这种情况下,中国手游如果还不站出来对之前被骗而进入游戏的玩家道一声歉,对手游行业说一声对不起,恐怕影响的将不是《三国志15》这一款产品,而是整个中国手游品牌下的诸多游戏产品。作为一家行业内颇有影响力的手游企业,作为上市企业,我们希望中国手游能够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用积极的,有益于自身品牌建设的宣传手段,对玩家、媒体、行业一个更加完美的交代! [编辑:坨坨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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